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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2、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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